法制社会下,交易双方法律地位一般都平等,但商业地位一般都不平等,其在日常交易上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先款后票。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收了款,就是不给你公司开发票,怎么办?
一、协商解决
长久的买卖才是好生意!除非交易非常不愉快,没下次合作的意愿,没人会因为个发票断了自己合作的“后路”。充分、恰当的沟通,取得合规发票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二、税局举报
如果就是谈不拢,或谈不上(比如联系不上、避而不见)怎么办?要不忍着、不要发票算了,要不去撕逼下?对,可以向税务局举报对方不开发票!
1、依法检举是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看到没?检举发票违法,不仅为你保密,还有奖励。
2、《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依法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违背,必须开具。向对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举报,一般情况下,对方会“乖乖地”开具发票,因为谁也不愿意去“招惹”税务局不痛快,给你来了稽查,损失的可能就不止这点发票对应的税款了。
3、也有无奈的时候。如果对方是个人,就是不接税务局的电话(不露面),税务局也拿对方没办法。即使是企业,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税务局只能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其最高1万元的罚款。但罚款后,对方还是不开具发票,怎么办?
三、法院起诉?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你认为对方不开具发票侵犯您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起诉。但是问题是,法院会判对方必须依法开具发票吗?不一定。
1、有被法院驳回起诉的
例如:宁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宁国市某经济开发公司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宁国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宁国市某经济开发公司的起诉。
2、也法院判决开具发票的
法院认为:盈佳公司反诉要求八方公司立即开具439174.08元的税务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八方公司应当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建筑业统一发票,因八方公司承建工程的工程价款为1775424元,而生效判决确定八方公司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数额为1336249.92元,尚余439174.08元未开具,故盈佳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反诉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杭州盈佳转轴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439174.08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3、小结
据了解,总体来看,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大概率的处理结果是:被驳回起诉。即:法院不管对方是否给您公司开具发票。但请注意,如果您起诉主张,赔偿因对方不开发票给您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会依法处理、支持您的合法诉求。此时的问题是,怎么证明自己的发票损失!
四、如何预防?
鉴于法院很可能不管,税务局最多罚款1万元,事后解决方式稍显乏力。那么,如何在事先进行防范呢?个人建议:
1、约定见票付款。理由:1)权利义务对等,一手发票,一手货款,公平、合理。2)见票付款=付款的条件之一是见票。没票可以不付款,且法院支持。但若想要对方接受这点,双方商业地位至少是平等的。可惜,大多数时候都不平等。
2、约定迟开票的违约责任。最好约定,按日计算迟开票的违约金。理由:1)虽然法院大多不支持要求开发票的诉求,但迟开票的违约责任有事前约定,法院会以此判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承担迟开票的违约责任不等于可以不开票。发票还是最终要开的。“挣点儿”违约金,补偿下发票晚开的损失也不错啊。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