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跟大家交流了独董的“增值税”问题。想不到支持对独董征收增值税的同学远远高于我们的实践。
有一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专门就这个事打来电话,告知他作为独立董事的公司确实是要求他开具发票的。他刚好自己申请过个体工商户,就用个体工商户给他开具发票了。我说这不行,哪有公司找个个体工商户当独立董事的呀,人家上市公司是聘用你周扒皮当独立董事,不是请这个周扒皮工作室做独立董事。这个独立董事在电话里头说,你看我不就和那个注册会计师、律师发表意见类似吗?我自己也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和律师的证书。我说那也不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都必须加入事务所才可以执业。你这个独立董事反而就是你个人的事,这个上市公司聘用你,你才是独立董事。你可以以这个公司独立董事的名义对这个公司的事项发表意见。
还有一位独立董事也很着急,他原来也没有遇到过开发票的事,但是他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现在有一家确实提出来让他代开发票,他觉得没有道理,他觉得自己是这个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之一,他自己在董事会里边是独立董事,不担任这家公司的其它职务,董事会里边也有别的董事,担任公司的其他职务。无论是否担任其它职务,自己都是在这家上市公司任职。他觉得,自己担任的独立董事这个既然是个职务,所发表的意见也不是第三方的意见,就是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还有一位税务局的同志提出,既然在个人所得税上按照劳务报酬处理,就说明个人所得税上认为他们不存在任职和雇佣关系。那么既然个人所得税都认为是没有任职雇佣关系了,你增值税怎么就会不认可呢?其实每个税种上的出发点不一定一样,而且劳务报酬这个认定是不是就一定脱离了任职雇佣关系呢?其实独立董事通常是兼职,比如一个人民大学的会计教授当了五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教授在人民大学的收入多半是按照工资薪金申报,对于独立董事的收入我们如果认为存在任职雇佣,当然也要求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但这样一来就得合并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管理上恐怕也比较复杂。我们倒是觉得个税上对于独立董事津贴要求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未必是完全考虑其任职雇佣的定性,很可能就是兼顾现实税务管理的需要。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