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开支相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核工作,是企业加强核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判断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是证明企业支出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是否合理的重要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对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等内容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有关、合理如何进行判断?
这就必须以扣除凭证以及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也就是本文说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要件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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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支出种类多样、形式各异,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面,以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比如下面这些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我们可以看出, 发票其实一直是一项重要的扣除凭证,其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面前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
所以加强开支审核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审核是否应该取得发票,应取得怎样合规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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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明确强调,发票并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但是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我们就应该取得发票。
比如,长期被我们习以为常,直接以银行回单列支的财务费用,就必须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银行提供了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是有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仅仅以回单入账存在被纳税调增的风险。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又比如退票费,财税[2017]90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既然规定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那么企业实际支出的退票费也需要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如果再以收据处理,企业所得税面临纳税调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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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有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呢?如果觉得仅仅以一张发票就能放心大胆的进行税前扣除,那还是远远不够的。
要证明企业经济业务及支出的真实性,除了来源合规的扣除凭证,还需要与支出相关联的且有证明力的其他实质性要件。
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的,如果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
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比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这些,能后附证明的都应该尽量充分。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下面的实质性要件审核
实物资产采购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具体情况,包括就餐人数等信息。毕竟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如果没有除发票外的其他实质性资料,可能会认为虚假列支。
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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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大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
形式要件不可缺,应该取得发票必须取得发票,不应该取得发票需以其他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外部凭证。许多情况下还需要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如企业的折旧,不但需要购置时的外部凭证发票,还需要内部凭证折旧提取明细账。
实质要件不能少,不能光凭一张发票就税前扣除,证据链要越充分,越能证明真实,风险越小。
特殊放开的口子要知晓,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企业与一些单位发生交易,这些交易虽为应税劳务,但这些单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形,可以用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从政府机关、团体收购废旧物资,这些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代开,要么以收款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