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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过程中的配合和相关要求【税务稽查常识】

2010-09-29 09:55

1、纳税人的配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相关部门的配合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主动取得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管理、计划、物价、邮电、银行、公安、铁路、民航、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纳税检查的证据要求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在工作中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手段是有范围限制的,必须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使用。

4、检查环节实施简易强制措施的要求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在行使这项检查时,必须注意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以前纳税期,即对当期的不能按本条行使。对当期偷、逃的税款可按照税款征收一章中规定的程序办理。二是必须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三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可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是新征管法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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