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0 09:39
中山市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如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工商收购发票除外),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一、条件
1.如发票式样能满足申请人(企业)生产需要,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月发票使用量超过50本的,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依据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23号(国税发[2004]73号、粤国税发[2004]132号)
2.《转发〈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310号(省国税局征便函[2004]27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28号(粤国税发[2008]44号、国税发[2008]15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117号(国税发[2008]80号、粤国税发[2008]213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需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一式四份;
3.《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4.发票式样一式五份;
5.计算机开票软件的操作说明四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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