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0 09:39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领购发票后,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中山市国税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7]16号
三、发票验旧所需资料:
1.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1)《发票领购簿》(内附《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出库单》);
(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核销封面》(一式2份,盖发票专用章);
(3)专用(普通)发票明细表(用A4纸于开票系统打印,盖发票专用章);
(4)如有作废增值税发票或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携带对应发票的所有联次,在验旧前纳税人须先在企业税控机上做"作废"处理,并在发票(所有空白联次)票面打印上"作废"字样或盖上"作废"字样的印章;
(5)开具增值税专用负数发票,应提供负数发票及对应《红字发票通知书》。开具增值税普通负数发票的,一并携带原对应的蓝字发票(或有效书面证明);
2.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电脑版)
(1)《发票领购薄》(内附《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出库单》);
(2)开票汇总表(列表)一式2份(用A4纸于开票系统中打印,盖发票专用章);
(3)开票详细清单一份(用A4纸于开票系统中打印并盖发票专用章);
(4)发票存根联(如有作废发票或未使用完的发票应携带对应发票的所有联次,在验旧前纳税人须先在开票系统上做"作废"处理,并在所有联次发票票面盖上"作废"字样的印章或手写“作废”字样。);
(5)开具负数(红字)发票的,需携带原对应的蓝字发票(或有效书面证明);
(6)储存全部明细开票电子数据的可移动磁盘(U盘。数据于开票系统导出)。
3.其他普通发票
(1)《发票领购薄》(内附《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出库单》)
(2)《普通发票核销封面》一式两份(要求经办人签名,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存根联(如有作废发票或未使用完的发票应携带对应发票的所有联次,在核销前纳税人须在所有联次发票票面盖上"作废"字样的印章或手写“作废”字样;
(4)开具负数(红字)发票的,需携带原对应的蓝字发票(或有效书面证明);
(5)发票清单(仅限通过计算机开具的需要,手写版发票不需提供。);
(6)《发票缴销登记表》(空白未填用整本发票的需要)。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要求:
纳税人在发票使用完后或发票使用期限前办理。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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