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4 16:05
问:为节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对购进品种较多的货物,由销货方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因项目太多而未附货物清单。请问,未附货物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因此,未附货物清单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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