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8:44
问:夫妻俩共有唯一一套73.6平方米的企业房改房,已居住20年以上,因丈夫去世,由妻子及二子女3人法定继承,已办理共有产权证各一本。孤独老人想把房子卖了跟子女一起住,在将该房转让时,当地税务要求按评估价全额5.888万元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1.18万元。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该文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据此,继承住房后销售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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