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17:17
【问题】
某市甲建设投资公司开发一综合建材商城,建成之后采用只租不售的长期经营方式。为招商引资,谋求共赢,4月初,甲公司与某生产商乙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前2年免租,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约定的租金分年缴纳120万元或于第三年初一次性交纳350万元。那么,免租期间与应计承租期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
【解答】
首先,房产税存在两种计征方式,《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该省规定扣除比例为30%),此为从价计征方式。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此为从租计征。
其次,关于纳税期限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般而言,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这一规定是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对房屋租赁出租方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就上述问题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形:
一是在免租期内由承租人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即在免租期内由承租房屋的应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假定租赁的商铺原值800万元,则乙方当年应代缴纳房产税5.04万元[800×(1-30%)×1.2%×9÷12]。
二是在后三年即应计承租期内,应由甲公司依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收入,依照12%的税申报缴纳房产税。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应以实际收到的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果分年收取租金,则第三年至第五年,甲方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14.4万元(120×12%);如果第三年初一次性收取的租金350万元,则甲方于收取租金的次月起一次性申报缴纳房产税42万元(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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