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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5: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根据目前关于发票的有关规定,发票作废不是必须盖作废章,全联填写作废字样即可。发票作废必须把发票全联收回后,方可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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