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0 09:45
前不久,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成功查处了一起某个体经营户用假发票结算加工费以便逃避纳税的涉税案件。
当事人王某于2009年4月份承揽了某公路管理段和某石油天然气公司加油站2笔加工业务,并签订了加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加工业务完工验收后,上述2家单位分别向王某支付加工费18456.36元和25245.58元,两项合计43701.94元。一个月后,加工合同履行完毕。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并能顺利结算货款,王某不是从当地税务部门领购开具用于结算货款的发票,而是动心思耍花招,向某票贩子支付200元取得2份加工费发票,并凭借这2份发票如数收取了2笔加工费。
2009年底,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加油站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支付加工费的发票有疑点,便对财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经调查,承担加工业务的王某是当地个体经营户,用于结算加工费的发票并不是从当地税务部门领购开具的发票。对此,稽查人员及时找到王某并依法对其进行突击询问。看到稽查人员找上门来,王某顿时慌了神。经过一番询问,王某交代了从票贩子手中购买填开发票的全过程,同时交代了开具给某公路管理段用于结算加工费的另一份发票。
稽查人员经过查验,认定王某从票贩子手中购买填开的发票为假发票。因此,松阳县国税局对王某依法进行了处罚,追缴其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272.87元,并处以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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