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5: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缴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缴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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