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5: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但如果企业已将记账联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的规定: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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