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5:4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的规定: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