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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区某纺织企业偷税案

2010-07-02 10:18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89月,聊城市市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纳税评估转来材料,发现市区局管辖的某纺织企业涉嫌偷税,主要问题是”增值税税负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利润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出现连年亏损”。200892,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安排稽查骨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专案稽查,对该单位20061120071231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市区某纺织企业,2005419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经济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数150人,主要经营白布印染。

 

  20061月至12月主营业务收入2892446.88元,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491715.94元,进项税额454186.67元,进项税额转出5948.95元,本期应纳增值税43478.22元,已缴增值税43478.22元,税负率1.5%

 

  2006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每季应交所得税1316.00元,已缴清。

 

  20071月至12月主营业务收入7794931.91元,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1325138.36元,进项税额873531.28元,,期末留抵税额59987.05元,本期应纳增值税511594.03元,已缴增值税511594.03元,税负率6.56%

 

  2007年实行按帐征收,当年经营亏损507864.64元,没有预交所得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该企业涉嫌偷税,检查组重点分析纳税评估移送资料;

 

  2、分析近年来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

 

  3、对该企业实施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二)具体检查方法

 

  检查组分析该企业2006-2007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税负明显偏低。

 

  检查组重点核对了纳税评估移送的资料,结合预警分析软件和纳税评估系统提供的指标对预警项目逐一核对。

 

  因为该企业涉嫌偷税,所以在实地检查前检查组没有提前通知被检查人,采取突击检查和依法询问当事人等合法手段,结合帐面审核调查清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部分:

 

  1.2006年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金额70929.9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2058.10元;

 

  2.20065月为外单位提供用电,金额9384.62元,应计提销项税额1595.39元;

 

  3.20074月取得运输固定资产的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金额5000.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50.00元;

 

  (二)所得税部分:

 

  1.2007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金额11900.00元:

 

  2. 2007年税前多扣除业务招待费,金额43522.24元:

 

  3. 2007年税前扣除罚款,金额35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5770.00元。

 

  四、定性分析及处理结果

 

  (一)处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13项应进项税额转出12408.10=70929.90*17%+ 5000*7%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第2项应补缴增值税1595.39=10980.00/1+17%*17%

 

  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第六条第(二)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第(二)条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57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第(一)条应定性为偷税,补缴增值税14003.49元,建议处涉税罚款1400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3项应调整纳税所得额55770.00元,2007112月亏损507864.6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52094.64元,建议处行为罚款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处理结果

 

  1、该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限期内没有提出复议请求。

 

  2、该企业负责人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足额交清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并且按规定做帐务调整。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稽查达到了预期目的,成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有的放矢的选案

 

  该案件属于专案检查,案件来源是纳税评估转来案卷,检查人员能够结合疑点项目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了稽查效率。

 

  2、查前制定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根据掌握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检查预案,是突破的重大案件检查一个必要步骤。

 

  3、运用查前分析

 

  实地检查前,检查组利用能够收集到的资料充分分析,利用好税收征管系统和预警系统、评估系统的数据,为实地检查做基础。

 

  (二)工作建议

 

  建议稽查机关与征管部门时刻保持必要的联系,及时反馈案件查处信息,提出征管建议,堵塞税收漏洞;征管部门结合案例分析,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做好税收违法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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