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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会计师事务所偷税案

2010-07-02 09:21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本地区一家成立时间早、社会知名度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服务、企业资产验证、验资、审计、资产评估业务,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根据全省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税收检查的工作部署,稽查局决定对该事务所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事务所2005年度自报经营收入4667262元、应纳税所得额1124418.60元,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1884元、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50831元。

二、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一)突击检查,异地调查,发现账外经营证据。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与税收有关业务活动的行业,对税收政策比较了解,具备一定的反税务检查的能力。针对这一特点,检查人员决定采用突击方式进行调账检查,这一检查方式果然奏效,检查人员在该事务所成功调取到了两本收据。其中一本收据记录“收取佛山分所管理费200000元”,通过对该事务所收入类科目的审核,检查人员发现这笔200000元的“管理费”没有入账。该事务所负责人称佛山分所是一间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该事务所监督管理分所的运作,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收据上记录的“管理费”是出纳的笔误,实际上是佛山分所上缴的质量风险抵押金,以后需要返还给佛山分所的。但检查人员凭借检查经验判断,这可能是账外经营收入。于是检查人员立即到佛山分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佛山分所已将这笔“管理费”2000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佛山分所负责人也强调这笔管理费是不会返还的。在铁证面前,该事务所负责人终于承认这笔收入是佛山分所上缴的管理费,事务所的出纳收取这笔收入时开具收款收据后没有入账。另一本收据记录2005年共收取转租租金及价外费用共61880元,但该事务所“租金收入”科目反映2005年收取转租租金及价外费用只有36000元,对比少计租金收入25880元。

(二)加强对成本费用检查,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存在未按规定税前列支有关费用的税收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对参观学习费进行纳税调整。该事务所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税前列支职工外出参观学习费108470元。按规定,该项费用应在“应付福利费用”科目列支,但该事务所已足额计提了应付福利费。该事务所虽然对该费用自行调增了应纳税税所得额68670元,但对比仍少作纳税调整39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800元。

2、税前列支临时外聘人员个人所得税。该事务所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其他税金”科目税前列支代扣代缴的临时外聘人员个人所得税48299.20元。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该事务所作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299.20元。

3、未按规定税前列支差旅费。该事务所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差旅费”科目税前列支非本事务所员工差旅费和非本年度差旅费共100320.74元,按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320.74元。

(三)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1、该事务所以开具收款收据没有入账的方式收取佛山分所上缴的“管理费”200000元,并且按出资比例将这笔管理费分给了股东,但没有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该事务所列支员工张某、吴某个人费用840元、7260.40元,没有按规定将该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通过对预收账款的检查,发现该事务所未按规定结转收入。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预收账款的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事务所与某贸易公司的一笔交易异常,于是责令该事务所提供此笔交易的有关合同、结算书。通过对资料的审核,得知该事务所于2004年9月受委托对某贸易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委托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审计完毕时,由委托方支付审计费12000元,该事务所对此笔收入挂在预收账款上,没有结转收入。

三、定性、处理过程和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该事务所在账上少列租金、审计收入的偷税行为,追缴营业税1894元、城建税129.33元、教育费附加56.8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对该事务所少列收入、多列成本的偷税行为,追缴企业所得税139992.5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事务所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007.87元,加收滞纳金764.6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该事务所将少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329.33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0000元向税务机关补扣缴入库,并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66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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