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10:16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市区国税局稽查局的选案人员,2008年10月在日常选案中发现某集团化工X厂,销售额实现9亿元,实现税金只有几百万元,实际税负只有千分之四,明显偏低。针对这一异常情况,稽查局决定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集团第X化工厂,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从业人员600人,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免税,副产品属于应税产品。经营范围 :复合肥、复混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硫酸、盐酸、氯磺酸、磷酸、对位脂、缓、控释尿素、磷石膏生产、销售。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调取资料进行查前分析。接到任务后,检查人员对CTAIS系统中该企业的的基本情况初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的主要产品享受国家税收免税政策,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发现有大量的进项税额因不能抵扣而应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分析作出检查预案。结合以上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询问和帐面记录分析企业的产品品种,具体划分那些是应税产品,那些是免税产品;二是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重点检查;三是该企业属于某大型企业集团,帐务核算正规,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帐外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决定以常规检查为主,结合外部调查或协查,全面掌握检查对象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通过座谈和询问,结合帐面反映的产品品种,正确划分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
2、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重点检查,及时发现超范围抵扣或取得不合格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情况。
3、对应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金额、数量重点核实,看是否足额转出或应转出未转出情形。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企业规模较大,人员变动频繁,为深入了解企业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增加难度。
2、企业销售金额大,产量大,原材料采购业务频繁,涉及材料类型多,取证工作工作量大。
3、由于税收日常监控少,检查初期该企业有关人员对税务检查存在变相抵触情绪,提供资料不及时,间接影响了检查进度。在检查人员的耐心说服下,相关人员逐步配合检查工作。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以物易物,用物资抵偿债务,直接冲转成本,未足额提取销项税额,少提销项税额。应提销项税额453,533.78元*17%=77,100.75元,已提销项税额20,521.53元,少提销项税额56,579.22元。
2、在建工程领用外购材料,未足额转出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1027054.66元*17%=174599.30元,已转出税额20,710.14元,少转出税额153,889.16元。
3、未按免税收入比例转出进项税额,少转进项税额(免税收入占全部进项税额的95.20%,应税收入占全部进项税额的4.8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44,604,986.66*(866,071,709.15/904,959,994.77)=42,688,204.18元,已转出41,866,389.44元,少转出821,814.74元。
4、不得税前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不合格运输费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11,141.02元,应进项税额转出。
(2)购进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123,626.83元。
(3)购进材料“硫磺”取得发票税率使用错误已抵扣进项税额118,209.56元,应进项税额转出。
(二)处理结果
1、物资抵账冲减材料,少提销项税额56,579.22元。根据(鲁税一[1994]51号)《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1条“纳税人以物易物是一种货物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额。
2、在建工程耗用外购材料少转出进项税额153,889.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二款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规定,应进项税额转出。
3、取得不合格运输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税额1,011,141.02元。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123,626.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一款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规定, 应进项税额转出。
5、购进“硫磺”发票税率使用错误已抵扣进项税额118,209.56元。根据(国税函[2007]6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的规定。
6、未按免税收入比例转出进项税额少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821,814.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的规定,应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1—5项合计1,463,445.79元,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4.8%计算,应缴纳增值税70,245.39元,属偷税,建议罚款70,245.39元,第6项应缴纳增值税821,814.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要打有准备之仗,做好查前分析,制定好检查预案,才能有的放矢,提高稽查效果。
2、本案之所以具备典型意义,是因为纳税人知法犯法,明知应该进项税额转出或应计提销项税额,抱有侥幸过关的心理,采取提小额漏大额,不足额提取税金的手法,来逃避纳税业务。因此我们除因应税免税比例计算问题造成的少交税款不定性为偷税外,一律按偷税处理,维护了税法的尊严。
(二)工作建议
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应加大对免税企业管理力度,对申报的进项税额应该从严把关,避免出现征管漏洞。
在专项检查中,不能因为数据多、嫌麻烦,在稽查环节出现问题,检查人员应具备职业敏锐性和强烈的责任心,才能坚守住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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