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10:20
一、基本情况
聊城某砼业有限公司,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混凝土的主要原料为为沙子、石子、水泥、其他添加物等。产品主要销售对象为各建筑、施工企业或单位。该企业属于按简易方法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按销售额的6%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4年销售收入:41,828,922.85元,其他业务收入:565,285.70元,成本37,989,762.55元,期间费用:4,409,617.07元,利润总额:97,863.55元,已交所得税56,099.34元,已交增值税:2,529,858.00元。
2、2005年销售收入: 51,799,431.05元,其他业务收入:86,707.25,成本47,608,951.36元,期间费用:4,062,853.25元利润总额:214,333.69元,已交所得税60,117.11元,已交增值税:
3,109,785.60元。3、2006年年销售收入:51,885,404.73元,其他业务收入:88,800.00,成本47,447,176.59元,期间费用:
4,126,824.87元利润总额:400,203.27元,已交所得税:113,595.90元。已交增值税:3,113,124.28元。
二、基本案情
2007年4月,根据稽查局对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我们对聊城某砼业有限公司
(一)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做好查前分析接到任务后,我们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以及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全面采集了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该企业基本数据信息。同时通过在互联网上查询,结合实地调查,以及外调有关建筑施工公司,对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更加全面深入了解。掌握了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一般生产过程、消耗原材料、生产产品特点及行业规律。
(二)全面开展检查工作我们在充分了解该公司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行调帐检查,重点开展案头审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采用逆查法,重点分析报表资料和非财务资料。由于会计凭证较多,我们采取了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检查2004年所有的凭证,对其他年度结合帐面记录、销售记录等资料重点检查,发现了重大问题。
1、增值税方面
通过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发现,该公司销售混凝土同时提供运费业务,向客户收取泵运费、租车费等费用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没有计提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我们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补交增值税。2004年混合销售收入261,562.69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14,805.43=261,562.69/(1+4%)*4%。2005年混合销售收入86,707.25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4,907.95元;2006年混合销售收入88,800.00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5,026.42元.2006年度该企业根据税收预警分析自查查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7,434,585.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三款应补缴增值税446,075.13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2004年度: 1、直接捐赠给聊城某集团慈善救助总会530.00元列费用申报税前扣除; 2、以收据、白条等不合法票据列支费用4,949.90元。
2005年度: 1、直接捐赠给聊城某集团慈善救助总会2,200.00元列费用税前扣除; 2、以收据、白条等不合法票据列支费用12,269.00元。
2006年度: 1、直接捐赠给聊城某集团慈善救助总会940.00元列费用; 2、以收据、白条等不合法票据列支费用:10,40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应补缴所得税10327.31元属偷税,处罚款20654.62元,并按规定对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罚款、滞纳金。
三、案件分析
混合销售问题是税收管理的难点,也是税法的疑难问题,造成企业少交税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深刻,也有税法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今后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监控,加强纳税辅导工作。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在专项检查时,应注重查前分析,对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应全面了解,多渠道获得内部信息、外部信息,通过内查外调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通过对掌握资料信息全面细致的综合分析,寻找突破口,力求把案件查深查透,有效地打击各项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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