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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缴税实例

2010-07-02 09:45

    某集体东湖游乐园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定率带征(企业所得税带征率为2%)。为了增加节日气氛, 特地邀请某市宫灯艺术团(个体)到来进行宫灯展览,但未持有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展览期间该游乐园负责售门票,取得收入共50万元,另提取手续费2万元,配套设备租赁费3万元。

一、东湖游乐园应纳税款计算:

1、营业税:

①其他服务业(手续费):20,000×5%=1,000(元)

②租赁业:30,000×5%=1,500(元)

2、企业所得税:(20,000+30,000)×2%=1,000(元)

3、城建税:(1,000+1,500)×5%=125(元)

4、教育费附加:(1,000+1,500)×5%=125(元)

二、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1、营业税:不是在自己场所举办的展览活动门票收入全额计税, 不得减除 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售手续费、设备租赁费, 并由售票人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展览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其他文化业”征 税其他文化业(展览):500,000×3%=15,000(元)

2、 个人所得税:没有办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外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工商业户, 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应纳的税款500,000×2%=10,000(元)

3、城建税:15,000×5%=750(元)

4、教育费附加:15,000×5%=750(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若政策变化请按新政策执行,若各地政策存在差异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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