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09:33
某集体性质的船务公司经营山咀码头至川岛的海上客运业务。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为查帐计征。该公司7月份营运收入60万元,另收乘客保险费60,000元,支付码头管理费30,000元,工资 20,000元,其中船长洪某3,000元,轮机长陈某2,000元,其他船员15,000元。实现利润7万元。 经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核实“营业外支出”列支违反海上交通管理规定罚款10,000元,多提折旧费5万元。
一、该船务公司7月份应纳税款的计算:
1、营业税:乘客保险费应并入运费收入计税, 支付码头管理费不得从运费收入中减除
交通运输业:(600,000+60,000)×3%=19,800(元)
2、企业所得税:(70,000+10,000+50,000)×33%=42,900(元)
3、城建税:19,800×7%=1,386(元)
4、教育费附加:19,800×3%=594(元)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洪某:(3,000-800)×15%-125=205(元)
2、陈某:(2,000-800)×10%-2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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