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09:41
某集体性质建筑公司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该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栋商住楼,签订合同时,工程造价500万元,该建筑公司将其中50万元桩基础工程分包给另一公司。 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工程提前竣工,该建筑公司获得房产开发公司补偿材料差价款30万元和提前竣工奖70万元。
一、该建筑公司应纳税款计算:
1、营业税:补偿材料差价款、 提前竣工奖是承包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营业额 计税(5,000,000-500,000+300,000+700,000)×3%=16,500(元)
2、城建税:16,500×7%=1,155(元)
3、教育费附加:16,500×3%=495(元)
4、印花税:①总包合同5,000,000×0.3‰=1,500(元)②分包合同500,000×0.3‰=150(元)
二、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1、营业税: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负责扣缴分包人应纳税款500,000×3%=15,000(元)
2、城建税:15,000×7%=1,050(元)3、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
〖注:1、企业所得税按月交纳,略;2、书立施工合同双方分别交纳印花税,房地产公司还应自行交纳印花税150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若政策变化请按新政策执行,若各地政策存在差异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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