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09:27
1、案例简介:某市一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20人。2005年12月,地税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稽查,通过对该企业2005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簿的审查发现:
(1)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180.50881万元, 2005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7581.37元。2005年下半年未计提申报房产税。
(2)该企业营业用房两间,出租给公司职工经营,每月上交1200元,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2005年全年收入为1.44万元,公司财务账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但未作为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计缴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5%税率计缴营业税。
(1)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 14400X5%=720元
(2)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20X7%+720X4%=79.2元
(3)该企业应补缴的房产税
7581.37+14400X12%=9309.37元
其中7581.37元为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的2005年下半年的房产税,1728元为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2005年全年的房产税。
从以上情况看,该案件不复杂,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出现阶段有些纳税户对地方税的一些小税种主观上不够重视,加上对有些地方税税种的税收规定把握不准确,在客观上造成了偷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企业把房屋出租给自己单位的职工,房屋租金掩盖在缴纳管理费的形式下,有一定的隐蔽性。
3、账务调整
(1)计提少缴的税款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99.2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20
---应交城建税 50.4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
借:管理费用 9309.37
(2)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20
--应交城建税 50.4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
---应交房产税9309.37
贷:银行存款 101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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