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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如何办理技术性服务收入减免

2010-07-02 09:26

2007年9月,广东省某研究所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我局”)递交了《申请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报告》及其他我局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减免其2007年度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所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得税11.88万元。

申请资料包括:1、申请减免税报告一份;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三份(需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网站下载);3、税务登记证副本(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5、省、市科技厅局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书》及《资格证书》(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6、省市科委(科技局)出具的《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两份(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7、税务相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到我局计征科前台递交以上资料,办理受理业务。前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接收了相关资料后,给该纳税人出具一份受理回执,纳税人就可以回去等候通知。

前台受理后,全部资料流转到管理三科,三科根据该纳税人所附的材料对该事项进行初审。审查的重点主要是该纳税人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各期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填报正确性等。管理三科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拟同意该纳税人免征2007年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得税11.88万元。

随后,全部资料流转到税政科。税政科主要审核该申请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对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加以详细定义:“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委《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31号),该研究所确实是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具备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中“科研单位”的资格。其次,经审核,该单位上交的书面技术合同按照国家科委统一格式签订,并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持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到省科委认定(在穗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技术合同由省科委认定),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因此,税政科同意对广东省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在2007年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已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未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研究所必须将免税业务的成本、费用、收入和应税业务的成本、费用、收入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最后,该事项呈请分局领导终审,领导审批通过并签发,税政科打印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资料存档,一份交纳税人)。计征科工作人员会通知该纳税人回来我局计征科前台,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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