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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说的筹划案例分析

2010-07-02 16:58

⑴某外国企业在华设立AB两个营业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由A机构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机构适用的税率为30%,B机构适用的税率为15%。两营业机构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见附表。

  要求: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计算该企业各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⑵某外资企业199910月营业期满,实施解散清算。清算日企业的全部资产为500万元,负债总额18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清算费用20万元,实缴资本150万元。


  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计算该外资企业清算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

  ⑶某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1999年经我国某税务机关审查确定,该年度其经费支出额为170000元。

  要求: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计算该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⑷某外国公司未在中国设立机构,1999年从境内获得股息5 0万元,利息30万元,租金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

  要求: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⑴税法规定,对于合并申报涉及的营业机构,若有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选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即,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70×15%=405?万元;199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30%=12?万元;199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2060×30%+?15060×15%=675?万元;199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4080×15%=9?万元;199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80×30%+?2 0080×15%=108?万元。⑵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解散、合并,终了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以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指权益类科目的基金,不包括负债类科目的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清算所得计缴企业所得。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负债+损失)=500180320?万元;清算所得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320-?5020150=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0×33%=33?万元。

  ⑶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服务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按收入额计算纳税的,可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为收入额计算征税(核定利润率为10%)。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170000÷?110%-5%=2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2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20000×33%=6600?元。

  ⑷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503010100×20%=38?万元。提示: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预提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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