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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委托代销商品涉税会计处理

2010-06-02 10:19

1.概述

对于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区分下面两种方式:
  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的时候确认收入。
  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销售。视同买断就是形式上和买断类似,但是销售协议中规定了可以退货,那么其实就成了代销的另一种形式:代销方自主定价。至于买断方式其实就是实质上的正常的购销处理了,并不属于买断方式。所以教材上的对于视同买断区分是否具有退货条件的说法完全属于多余。考生实际上在判断的时候就关注是否具有退货条件就可以了,这是重点。

2.处理概述
  代销商品两种情况:
  ①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情况下,如果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收到代销清单后结转成本。

3.涉税会计处理
  例题1:正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A公司视同买断方式购入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80万元,A公司自行决定销售价格。
  解析:买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该在商品发出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如果本题是附带退货条件的: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4.经典例题

正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2007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1、12月3日,与C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C公司代销商品实际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60万元。商品已运往C公司。12月31日,正保公司收到C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商品的60%,款项尚未收到。
  2、12月5日,采用视同买断销方式委托东方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协议价为500万元,成本为350万元,商品已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正保公司尚未收到款项。
  [例题答案]
  1、借:发出商品60
     贷:库存商品60
  借:应收账款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借:销售费用6
    贷:应收账款6
  借:主营业务成本36
    贷:发出商品36
  2、借:应收账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350
  3、借:银行存款230
     库存商品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
    贷:库存商品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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