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2 15:30
尽管去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组建陷入停滞,但监管层对银行组建金融租赁公司一事一直持积极态度。
1月12日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拟批复第二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农行、兴业、光大三家银行的申请有望获得批复。这也是自2008年首批试点一年多之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再次破冰。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对金融租赁公司一直持积极态度。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涉及“准入”和“准出”的问题,需要银监会多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共同推动。
对于农行、兴业、光大将获批筹备金融租赁公司一事,该人士并未否认。
金融租赁公司“垒大户”
2007年初,银监会下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启动了第一批银行系金融租赁试点。
数月之后,工行成立了第一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mdash;mdash;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此后,交行、民生、建行、招行等先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2008年5月,试点进入高潮,注册资本金最大的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国开行是其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为74.85亿元。此后,未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成立。此轮试点中,工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和国开行设立了金融租赁公司。
“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业务集中在大项目上。”分析人士称,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大都以飞机、船舶等需要大量资金行业作为业务重心。
以业务态势较好的工银金融租赁为例,该公司在组织架构中单设了航空金融事业部和航运金融事业部。从部门的设置来看,工银金融租赁对航空、航运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系主任史燕平教授认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信贷,金融租赁公司在做项目时也有“垒大户”的倾向。而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反而很少能从金融租赁公司处获得支持。
融资瓶颈待解
“金融租赁公司盯住航空、船舶的金融需求,这对其资金实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史燕平表示,飞机、船舶融资租赁单笔所需资金动辄数亿,而且周期较长,这就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以同业拆借和银行贷款为主。
然而,银监会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而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大都在50亿以内,如此看来,金融租赁公司持续盯住大项目,面临融资瓶颈问题。
去年8月,央行和银监会曾发布公告称,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券。在发债资格方面,监管层规定,规模上,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方面,此类公司需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然而,试点最早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mdash;mdash;工银租赁成立至今刚满两年。如此看来,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意味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距发债融资还有相当的距离。
“与其关注航空、船舶等耗资巨大的市场,不如深耕中小企业。”史燕平表示,尽管做中小企业成本高,但金融租赁公司同样可以通过提高利率等手段来覆盖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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