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007-01-04 12:00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04  

 

吉国税发〔2006〕32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精神,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分行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清算缴纳。地市级分行、支行预征率暂定为1%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