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8 12:00
鲁国税函〔201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11年2月(税款所属期)起,将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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