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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1-04-15 12:0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15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所称国有铁路开具的货票,包括国有和地方合资或地方投资铁路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铁路局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上列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快运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也应按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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