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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04-06 12:00

 
黔国税函〔201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06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好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工作,积极为纳税人减轻负担。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以及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落实监督措施,督促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收费价格和收费要求,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开展好防伪税控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不得降低培训标准和质量。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开展第20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的触摸屏、公告栏、政务公开栏等不同形式,向纳税人宣传《通知》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等规定,确保纳税人知情权不受侵害,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与当地物价、工商部门共同规范服务单位的收费行为和市场经营行为,鼓励服务单位通过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技术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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