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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南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请示》的批复

2004-10-14 12:00

 
青国税函[2004]3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4  

 

黄南州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请示(黄国税发〔2004〕153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将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纳税期限确定为“半年”;对达到起征点,但地处偏远、且不便于按月征管的个体“双定”户,仍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6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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