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0 12:00
粤国税函〔2011〕4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20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请示》(茂国税发〔20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销售分公司”)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单联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你局要认真做好茂名销售分公司的试点工作,协助企业完成对现有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升级工作。升级后的系统需保证能够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装置管理系统完全匹配,同时,要督促企业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流程的要求,建立制度,规范流程,加强管理。
三、为加强对单联发票的管理,企业应按期(月或季)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格式包括购货单位、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同时应可靠存储发票电子存根明细数据5年以上,以确保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地进行检查。
四、你局在茂名销售分公司试行使用单联发票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
此复。
附件: 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茂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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