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06 12:00
大国税发〔2004〕2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06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几点问题,请一并做好落实: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的问题暂由稽查部门负责处理。二、由各区、市(县)级税务机关领导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接收、审核工作。三、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下载接收办法,见《信息中心关于货运发票等四种发票稽核比对结果接收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中心,2004/10/10)。四、各基层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通过FTP网上报信息中心:上传/信息中心/其他抵扣凭证审核结果文件夹下。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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