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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4-11-18 12:00

 
湘国税函〔2004〕4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8  

省政府办公厅:
  接贵厅转来《关于水府庙等9个库区围堤内排渍电排运行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我局就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电力企业之间的互供电量不能互抵。如果实行电量互抵,只按互抵后电量、电价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实质是少计销售收入,漏征了国家税收。因此,对省电力公司无偿供给库区的排渍用电,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水府庙等9个库区抵给省电力公司的上网电力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作销售、税收处理,省电力公司可据此计提进项税额。因价差产生的税收差额应照章征收。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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