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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0-02-16 12:00

 
京税三字[1990]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2-1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55号《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也比照通知中的规定办理。
     请一并依照执行。
    
     1990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因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时,对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何用途,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现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原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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