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4-01-05 12:00

 
鲁税一〔199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05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但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产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填写增值税税额。    附件:国税明电[1993]075号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