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财税实务>详情页

仅凭一张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别天真了!

2018-09-04 09:46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发票的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项目填写不全、加盖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或不盖章等都是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即使有发票,下列几种发票可能也不能税前扣除:
 
  第一种情况
 
  项目填写不全、发票印章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发票的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项目填写不全、加盖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或不盖章等都是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
 
  第二种情况
 
  发票开具没有使用中文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该使用中文。如果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违规使用外文,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的,可能会影响税前扣除。
 
  如果在发票中含有外文的用语,但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或行业惯用性,可以不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也不应影响税前扣除。如货物名称开具为“TCL电视机”、“PVC人造革”等,在单位栏中填写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如“KG”、“KM”等。
 
  第三种情况
 
  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第四种情况
 
  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五种情况
 
  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但是未按规定注明的对于常见的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出租不动产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服务等应特别关注一下备注栏是否注明了相关内容,因为相关规定是要求备注的,如果没有备注也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按规定填写的发票而不能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总之
 
  涉及发票合规的规定较多且变化不断,财务人员应时刻关注最新规定,避免不合规发票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