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最大的亮点,其实是提高低税率的级距,在不降低高收入适用45%税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低税率适用级距,表面上看中低收入者仍在交税,但税后与高收入的差距显然要比旧税制要缩小的多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我国13亿多人口的2%,如果此次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7000甚至10000元,估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半是有的,这样个人所得税的存在感就毫无意义,沦落为一个边缘税种。
二、税制改革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体现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中国官方表达中已经超过警戒线即0.46,个税和房地产税作为调节收入流量与财富存量的税种必定要从后台走向前台,如果将起征点提高,个税就得重新回到后台去,对于税制改革建设无疑是个退步。
三、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相较于更重视家庭税负的附加扣除标准对贫富差距调节的力度,要小的多,比如甲家庭,只有男主人公有工作,月薪10000元,乙家庭,男女双职工,月薪各10000元,合计20000元。
如果将费用扣除标准,也即报载的所谓起征点由5000调到10000,则甲家与乙家均不需要纳税,显然甲家与乙家的无税后的负担差距较大,但如果不提高起征点,由于甲家负担人口众,取得的10000元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以及(假设)赡养子女教育等支出5000元后,无需交税,则可支配收入仍为10000元,而乙家庭不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取得的收入20000元在扣税后,和甲家的差距显然要缩小的多。
四、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一律5000元,这个有利于税收的征管,否则上海定10000,四川定5000,月薪一万,就会选择在上海分公司发放工资,而不会选择在四川分公司发放工资,至于地区差异,可以通过附加减除费用来调节。
五、这次最大的亮点,其实是提高低税率的级距,在不降低高收入适用45%税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低税率适用级距,表面上看中低收入者仍在交税,但税后与高收入的差距显然要比旧税制要缩小的多,贫富差距不是说对低收入者免税就能实现的,在低收入者少交税的同时实现高收入者多交税,从这个角度会更能理解。
六、劳务报酬等所得也纳入综合所得,此前劳务报酬所得最低税率为20%,而纳入综合所得后,中低端的劳务报酬实际适用税率有望下降,对于兼职的人群,同样是付出劳动,税负下降也应当有感。
七、改革是对各个利益阶层的平衡,站在中央政府的角度,如果一味的将中低收入阶层税负调为0,可能起到的政策指向作用并不佳,穷人希望富人增税,富人希望企业减税,这个社会要建构公平机制,让穷人有机会变成富人,让不法富人的财富掠夺予以惩戒,对守法的富人的增税,正如拉弗系数所言,反而会造成经济的停滞。
八、综上,国家不容易,换位思考,站在国家的角度,站在长远的角度,个税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不动,是适宜的。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