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9 10:39
【问题】
个人多处任职,多处取得所得,是分别由单位代扣代缴纳税,还是选择一处申报纳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二)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二)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十条(一)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境内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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