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全面解析了43号文后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及融资租赁如何对接业务开展,内容不仅适用融资租赁,也适用所有金融机构。希望金融机构规范操作,不要简单粗暴的“错杀”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
6月20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18年第41号公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显示,2015年1月至审计时,所属中信信托、中信银行和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实际承担融资平台功能企业提供融资205.1亿元。
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督促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为什么说中信集团“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实际承担融资平台功能企业提供融资?希望读完此文,你会找寻到答案。
一、2014年,划清政府性债务与融资平台关系
地方性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债务是否发生都由地方性政府自身决定。
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特定时期中国特色的产物,融资平台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组建以来,作为政府推进城市建设、改进民生的重要手段,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然而我们清晰地看到平台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尤其在经历2009年的爆发式增长后,规模虚增、负债高、盈利差等问题凸显,潜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随着国家修订《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文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平台公司将会去平台化运营,作为一般性的竞争性和地方性国有企业存在,平台公司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实体化、市场化和规范化转变,参与市场化竞争。另一方面,明确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意见》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平台、政府与市场之间责权利主体间的界限。
首先,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切割。《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兜底,把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债务中隔离开来,避免了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逼迫中央政府兜底从而转化为国家债务危机的可能性。
第二,实现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切割。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换、风险自担。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体系,使资金更好地在部门间、地区间、经济单位间流动,得到有效配置。
二、2016年,规范处置地方融资平台存量业务
国发[2014]43号对建立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起到了作用,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2017年,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
通过近年来的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一是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二是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为此,2017年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融资平台市场化融资提出具体要求。
1、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2、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3、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4、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5、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6、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四、2018年,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提供债权操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意识,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明确了保险资金如何规范服务融资平台的融资需求:
1、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应当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2、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并向保险机构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3、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且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
4、还款来源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并进一步综合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拟投项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评估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力,审慎开展投资。
5、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五、融资租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操作指引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平台业务操作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2、向融资平台索取《承诺函》,要求其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3、向融资平台索取资金用途的相关证明资料,对于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立项、环评等一系列审批资料。
4、向融资平台公司索取自有现金流能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证明资料。
5、涉及担保事项,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
6、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其实,上述操作不仅适应于融资租赁,同样适用所有金融机构。也请银行的伙伴们认真厘清关系,大力支持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