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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011-07-26 18:56

 
津国税流〔2003〕5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仍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每年办理一次。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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