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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一)

2011-04-18 14:23

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

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同时还规定:原与上述规定有关的财税字(94)004号、(94)财税字第014号、(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税函发 [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税发[1998]122号、国税函[1998]843号、国税发[2000]37号、财税[2002]29号、国税发 [2002]56号、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税函[2006]47号、国税函[2007]599号以及财税[2008]72号文件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规定,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

⑴上述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⑵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财税 [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货物,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规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中提到的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规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经审批设立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单采血浆站,其销售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既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提示:

纳税人一旦选择其中一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向其他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 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

⑴、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⑵、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规定,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规定,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纳税人在2008年12月 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5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盐、煤泥等82种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15、《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3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 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28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 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至 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添加除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总掺兑比例不低于95%)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也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在2009年 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 年12月31日期间,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此外,《通知》明确了享受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即范围以外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5、《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规定,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科研仪器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5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出口的动漫软件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规定,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对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的,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第十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撤销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2009年第16号公告)明确,对新确认的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76家技术中心和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分技术中心,可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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