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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三)

2011-04-18 14:24

四、管理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对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例实施细则实施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进行了修改,共涉及11项内容:

⑴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分别改为第七条和第八条“。

⑵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改为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征收率改为适用3%征收率。

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改为(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⑸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改为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⑹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为“第十七条规定”。

⑺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中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⑻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⑼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一律改为3%.

⑽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改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⑾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中“完税凭证”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国税函发[1994]87号等50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涉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出境口岸免税店增值税政策问题等若干项内容,纳税人在执行增值税转型后的各项政策时应特别引起注意。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 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14件,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7件,涉及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等项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规定的《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自2009年5月1日起)停止报送;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相关数据必须相符,同时增加和取消了比对和报表的内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附列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格式、填报内容及说明进行了修订,使之适用于转型后的增值税政策与管理,并规定“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即: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原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按照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税发[2007]12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无法在规定期限办理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印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和与之有关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油气田企业应注意上述《办法》和《注释》中与己有关的具体规定,届时(94)财税字第073号、财税字[2000]32号和国税发[2000]195号三个原与之有关的文件相继废止。

9、《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规定,市、区、州财政局负责初审,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负责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复审;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明确,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⑵、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⑶、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⑷、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1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规定,根据重新核定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应对2009年5月份的购销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的,可由卷烟批发企业依据退还价款的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栏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卷烟工业企业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8号)规定,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的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税款4951824.02元)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已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且已通过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实际情况,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办理退税手续。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评估内容为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评估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⑴销售额变动率:

①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②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③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④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⑵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经评估后,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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