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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算应税利润注意扣除项目核算

2010-12-01 16:34

匡算应税利润注意扣除项目核算


  二、营业税金与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现行会计准则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税法所述“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包含按会计准则核算的计入“营业税金与附加”和“管理费用”科目的税金及附加。

  2.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他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比如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处理这个问题时还要注意区分是代扣代缴还是代为负担。两种情形下法定纳税义务人均为收取款项的一方,企业作为付款方只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而代为负担时企业却成为税款的直接承担方,所以企业代他方负担的税金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税金的界定应遵循增值税相关法规,这部分税金可能会直接通过损益科目实现税前扣除,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能会通过“管理费用”处理。也可能会通过其他成本类科目实现税前扣除,如“用于不动产项目的购进货物”发生的进项税额可能会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实现税前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与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进一步指出,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及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同时,《条例》第五十三条强调:税法第九条中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税法限制扣除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中“量力而行”原则规定是一致的,即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财务人员在匡算这部分支出对应税利润的影响时,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没有会计利润,即便预计有再多的应税利润,发生的公益性支出也要作纳税调增。

  2.财务上可以作为捐赠处理的非公益捐赠,比如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直接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无法申报扣除。

  3.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要提供足够的佐证,否则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因为财务处理上,按照财企〔2003〕95号文件的规定,上述赞助支出是作为广告费处理。而税务处理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能扣除的赞助性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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