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 15:4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0-03 生效日期: 1991-10-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1991]121号
去年以来,我区乡镇煤矿经过初步整顿,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精神,为确保我区煤炭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个体采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比较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顿个体采煤领导小组。自治区由经委牵头,领导小组由煤炭、矿管、工商、劳动、税务、监察、公安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各重点产煤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紧、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个体采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0)2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三、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定为一年(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要求各重点产煤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于今年四季度内,将整顿领导小组名单、具体实施计划一式八份上报区煤炭工业厅清理整顿个体采煤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理整顿日程安排:1992年一季度前,各市、县要摸清个体采煤个数及其有关情况并上册;
二季度,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普遍检查一遍;
三季度前,要按照办矿条件、工商、税务登记等办法,进行完善;
四季度,开始进行逐级验收,年底结束。
四、办矿条件
1、开办私营煤矿和个体工商户采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源可靠,有经法定部门划定明确的井田范围和矿界;
(2)有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煤炭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的采煤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3)有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财、物和技术水平;
(4)建立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5)矿井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有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6)制定了地面和井下防火制度和措施,井下人员使用合格的矿灯照明;
(7)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和煤矿安全炸药、电雷管等;
(8)有可靠的电源,井下必须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电器设备和电缆;
(9)每一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查仪器,建立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
(10)矿井必须有防治水害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
(11)必须有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提升设备、钢丝绳、信号和断绳保险及制动装置;
(12)办矿负责人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等基本知识和相应的办矿资格。矿井的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新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13)非瓦斯矿井,起码要具备第(4)、(5)、(7)、(12)条的规定方能生产。
2、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户采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采地下煤炭,必须具有二个能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并有安全可靠的支护;
(2)要有机械通风和相应的排水设备;
(3)采煤人员要经过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专门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培训;
(4)要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按划定的范围开采。办理工商执照,按章缴纳有关费、税。
五、整顿内容
1、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工商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律停止开采。对据不停采、造成资源破坏的,按照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对已经取得许可证,但不具备办矿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的,限期在一年内达到办矿条件,逾期达不到者,由发证、发照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超层越界开采,特别是进入区统配和地方国营煤矿范围内开采的,要责令撤出,封闭填实,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凡我区统配、地方国营煤矿和机关团体开办的小煤井(家属井或外包井),若属于个体采煤性质者,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按《矿产资源法》审批发证后方能生产。
5、对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具备办矿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发给营业执照。
6、已经停采的矿点要恢复开采,必须提出申请,经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办矿条件,由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恢复生产。
7、私营煤矿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煤以及为个人生活自用采较少量煤炭资源,都要依法缴纳资源税、产品税、所得税等。对偷税、漏税、抗税者,依法处理。
六、基本要求
1、通过清理整顿,使个体采煤走上依法办矿的轨道,制止各种违法违章开采;个体采煤基本达到各种办矿条件、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
2、在清理整顿中,要秉公执法。对违反规定放宽办矿条件和随意颁发(或吊销)证、照的,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利用职权从中谋利、入股分红的干部和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肃处理。
3、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新的个体采煤。
4、乡镇集体煤矿也存在不少问题,也需要清理整顿,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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