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9 14:58
去年,天津的梁先生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4万美元的理财项目。订立合同时,银行职员告诉他,此项理财的年利率为4.48%,没有任何风险。当时,他对于高额的利率回报虽有疑问,但考虑到国有银行的知名度,对此问题并没有深入了解。一年后,梁先生发现自己4万美元投资并没有获得银行向其承诺的利息收益,向该银行职员询问后得知自己理财项目中一个名为"LIBOR区间"的数值已经远远超出了银行规定支付4.48%利率的范围,所以根据协议将没有任何利率。
如今走进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总会看到花花绿绿的宣传材料,其中个人理财产品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些个人理财产品较储蓄高不少的收益也吸引着众多的居民。然而这些个人理财产品真如宣传的那样诱人吗?真的都是"只赚不赔"﹖
其实,消费者已经在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上"吃过亏"。在北京,当预想的高收益没有实现,合同里描述的各种最差状况却成为现实的时候,很多后悔的消费者却才发现"提前赎回收取违约金";在上海,去年以来金融消费者对外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诉量不断上升,特别是一些有关长期理财产品的纠纷不少。
银行"报喜不报忧"当止
在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时候,大多数的客户需要向银行进行咨询。但面对消费者的顾虑,很多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是"风险不大,收益基本可以保证。"其中"基本"二字却埋下了隐患。消费者认为,银行宣传个人理财产品应客观全面的,个别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的"报喜不报忧"混淆了客户对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的判断,从而引发了很多纠纷。
"不能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中国银监会发出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该通知明确,理财产品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优点可以三番五次地强调,但不足却可能一带而过;收益可以讲得绘声绘色,但风险却可以用几个专业术语或者模糊性的词汇加以掩盖。为吸引客户、抢占市场份额,银行的工作人员往往对产品解释和风险揭示存在疏漏,甚至有欺诈之嫌,于是造成了理财产品成为金融消费者主要投诉领域。
个人理财产品毕竟不同于菜市场里的萝卜白菜,它需要投资者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详细的分析比较,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心中有数。银行在面对不同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客户的时候,的确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个人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传递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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