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0 09:49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随之兴起并迅猛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经济因素和推动税收增长的新生力量。据摩根士丹利预测,受惠于北京奥运会的带动效应,今年中国广告市场将出现一个增长高峰,较2007年大幅增加25%,达到2450亿元。但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向记者反映,目前该行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涉税问题。
目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广告业务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还存在很多模棱两可的业务,由于税法很少有广告方面税收政策的具体解释,一些纳税人便利用税法的漏洞逃避纳税义务。
广告业偷逃税现象严重
税务稽查人员发现,目前广告行业因给客户拿回扣,造成收入成本不实,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情况严重。
广告代理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如税务部门在对某广告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广告公司主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在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三条路段上的广告经营业务承揽权,需支付对方3174.3万元的占地费和管理费。根据规定,占地费和管理费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范畴,不应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该公司却将支出的占地费和管理费、甚至将支出的广告制作费1261万元直接冲减了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巨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流失。
有的广告制作业单位支付外聘劳务报酬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由于广告制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无论平面排版还是影视广告制作,都需要由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制作周期也相对较长,广告公司一般都聘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外部劳务人员。税务人员在对某广告公司实施检查时就发现,某公司以62万元为外聘人员购买一部轿车作为广告制作劳务报酬;在某大型广告制作过程中,6个月内为导演、演员等十余外聘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共计89.5万元。上述劳务报酬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些广告公司还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比如:断章取义,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或故意错套税目以不缴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而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存在这种缴费区别,广告公司便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以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如一些公司在承接某广告业务时,包括创意设计及制作工作,但记账时却故意将设计及制作收入分别核算,并按照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分别申报纳税,虽然税率相同,但却造成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稽查人员还发现,广告公司发票管理多存在问题,广告公司经常借此虚增、虚列成本,隐匿收入。如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时,不按规定一次复写,少记销售或营业收入,使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进而偷逃税收的行为)隐匿收入;有的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有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
税收业务难界定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当前广告业发展迅速,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从而变得难以界定和区分,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生的涉税政策问题。”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
目前,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
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收费从而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也尚无定论。
而邮政部门商函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主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如何界定,需要研究。
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以手机用户、网民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其合法性尚存争议,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税收政策也未明确。
“上述业务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给税收征管及税务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因而相关部门亟待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业内专家表示。
对此,执法部门建议,应调整营业税广告业税目注释,完善税收政策。随着广告业向纵深发展,广告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营业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广告业形势发展变化,根据行政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税收法规在广告税目注释上需进行修改,要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基本相一致。调整与广告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广告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到广告各环节的设计、制作、发布(包括邮政专递)、代理均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与其他行业税收管征的交叉。
此外,应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目前,每个广告项目都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为税务机关加强广告业的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税务部门可利用这一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按月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新审批广告项目信息,把好广告业税收征管的源头关,有效地把广告业税收管征纳入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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