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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红字发票”新政策分析

2010-07-30 09:57

  全国国税系统10月起全面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原方式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2月1日起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的影响,“红字发票”的关注度高居榜首。

  专家就此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对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税款的制度,所以专用发票已不仅仅是一种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重要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作为是否能够开具“红字发票”的一个关键环节,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对《通知单》的申请和开具都是非常重视的。此外,由于11月30日是原方式开具《通知单》合法有效的大限,纳税人自然会对此事高度关注。

  为了方便纳税人了解“红字发票”,专家又结合现行规定,对“红字发票”相关涉税规定及申请程序向记者作了详细解释。

  正确开具“红字发票”需把握五个要点

  专家介绍称,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几类企业容易忽视和出错的问题

  除上述规定外,专家还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几个容易忽视和出错的问题。

  首先,只有在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而原专用发票销售方或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时,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红字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红字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再次,如果销售方已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第四,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第五,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少纳税或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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