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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税局解读所得税热点执行问题

2010-07-29 16:18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对纳税人关注的有关热点问题进一步做明确说明。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本报特别邀请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

  问:如何计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

  答: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这就意味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基础包括三个部分:营业收入和所分配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问: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是否可分期均摊?

  答: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就意味着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按照租赁期限分期均摊。

  问: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收入?

  答:79号文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就意味着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一旦生效,企业就应将债务重组所得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问:如何确认和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答:首先,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问: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是否可以调整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答:79号文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就意味着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也符合税法对于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界定原则。

  问: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答:79号文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关于调整方法,由于79号文并未明确,因此,纳税人可以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

  问: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首先,79号文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其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第九条规定执行。

  再次,98号文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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