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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010-09-15 09:22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做出规定,税务总局又于2009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对境外税收抵免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但境外税收抵免的计算的具体操作,财税[2009]125号文并未详细介绍,为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指南》规定指出,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2、明确了境外收入有关的费用扣除项目

  《指南》规定: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

  (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3、明确了境外收入所得的确认年度

  《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指南》指出,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4、境内外共同支出的分摊方法

  《指南》规定,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5、将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分为实际亏损与非实际亏损

  《指南》将企业境外亏损分为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实际亏损额可以用该分支机构的所得在5年的期限内弥补,非实际亏损额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不受5年的期限限制。

  非实际亏损额是指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

  6、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公式

  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指南》规定:(1)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

  (2)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符合《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该层企业由于从下一层企业分回股息(红利)而间接负担的由下一层企业就其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是指该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实际分配的扣缴预提所得税前的股息(红利)数额;

  (5)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是指该层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就其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

  7、明确了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8、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的资料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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